达达-京东到家亓晓丽 | 新监管环境下网络平台不可承受之重与自我治理
发言人:亓晓丽
达达-京东到家 法务负责人
大家好,我是达达京东到家的法务亓晓丽,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关于在新网络环境监管下平台承受的监管责任,以及在这种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平台如何进行更好的自我治理和发展。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平台承受的监管之重,第二个是在这种监管环境下,网络平台如何更好地实现自我的治理,近期交通部等多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关于网络约车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个网络平台违反相应的规定,它将受到一些处罚,承担的责任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比如说APP停止发布下架,或者是说通知网络发布者停止网络服务等等,这些措施,其实都是对于平台来说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比如说在有些地方推行一些合规管理的时候,要求平台作为这些网络注册用户的一个责任主体去进行备案,除了备案,有的还会要求平台承担另外的一些责任,比如要求网络平台对于众包用户使用的一些工具进行统一的采购等。本来网络平台它提供的是这种信息媒介,是一种轻资产运行的方式,但是,在监管规定要求平台置办或者是说统一采用某种标准的工具、装备、设备的情况下,就使平台承担更重的责任。
另外一点就是在平台相关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大家最近比较关注的就是海淀法院判决的关于“互联网+平台”新用工环境下的案例,做出了认定网络平台和平台众包的配送人员和监督人员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认定。这种认定使这个平台承担了一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其实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加重了责任。从相关监管规定实践和司法判令作出这种规定,都是平台除了其自身或者是说原本遵守一些规定之外,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在海淀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出现之后,还有包括我们法律界的有些人士,也发出了这样的一些呼吁,呼吁专车司机或者是配送人员团结起来向网络平台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一些声音,这样的情况使平台发展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以及更多的风险。
新监管的规定、实践或者是司法判决中都使得网络平台承担各种责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使网络平台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那么在这种监管或者说司法实践中对平台的要求,或者说倾向更加严重的情况下,那么网络平台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怎么样的?或者是说它有没有什么发展的避风港,其实机遇还都是从内部打破的,就是如果平台要实现一个正常或者是健康完善的发展,还是要进行自我的治理,那么包括合规的治理,以及进行一些风险隔离和预防。
合规治理,其实合规是最基础的,首先作为法务部门,根据一些法律规定,需要整理一份合规清单。比如说作为一个平台,可能会跟平台用户有一些交互,会获取用户的信息,或者是说会分享或者使用用户的信息,那么需要经得用户的一个明示的同意,还有经营互联网信息或者广告或者是其他相关的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是否完备了。比如刚才马总也分享ICP、SP是不是都有,都已经完备,还有平台网络用户在使用平台进行注册的时候,是否进行了实名的验证,网络平台是否进行了网络等级的备案?是否等级保护已经通过,等等这些要列出一个合规的清单,逐项去落实,去完成。
第二点,内部的培训其实也是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不只是法务或者是法律人的事情,对于公司来说,这是大家共同的事情,那么我们会举行各种层次和多方面的培训。这种内容包括我们内部的培训,我们也会请我们的法律顾问团队来给公司的全体员工做一些培训。我们培训的目的不是说像咱们垦丁这样,培养一些优秀的法务,当然如果大家都能成为优秀的法务,这也是我们乐见其成的。其实我们培训主要是使业务部门的人在做事情的时候能有一种合规的意识,当他发现有什么问题的时候,会主动来进行一些咨询。
这个就是说,我们内部的培训也是合规的一种途径。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会参加外部相关部门或协会等开展的一些调研或者是座谈等活动,通过外部的这种调研或者是座谈,可以和外部进行更好的一个互动,及时了解外部的一些趋势或者是说他们的一些观点,可以在这些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平台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或者是说需要进行完善的内容。
这些也是一个平台健康运行、合规发展所必须的,一定要做好内部的合规,要保证平台合规运行的。我们也常说凡事遇则立,那么与其当发生一些事情,殚精竭虑地去进行事后救火,不如做好事情的风险隔离和预防。关于平台事先的风险隔离预防,其实网络平台有很多方面可以做的,我今天仅仅是在互联网+这种形式下,分享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一些判决的想法。
首先,风险隔离的第一点就是要对平台的交易模式和业务模式交易结构要厘清,厘清这种交易模式和业务结构,因为交易模式不同,对于所适用的监管以及承但的责任、在认定平台用户关系方面,平台所处于的角色,或者是说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是有很大差异的。我们在处理这种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形势下用户关系认定方面,因为可能这种模式比较新,对于裁决人员可能会有一种误解,裁决人员会把我们经营的网络平台天然地理解成是一种买卖平台,他认为我们平台产生订单或者说天然地承担着某种配送的义务,当发生这种误解或者是说理解偏差的情况下,那么我们法务的人员就很想大声的疾呼说:“亲,我们不是这样的。”
那么不是这样的,具体是怎么样的呢?这就需要千方百计地把平台作用、角色定位或者是做什么的,通过各种方面或者是说明确的表达给裁决人员,如果有文字表达不清的情况,那我们就来张图。通过这种图给他清晰地做一个展示,展示出平台所承担的角色,或者说明平台的定位以及发给的作用是怎么样的,有图有真相之后呢,还有可能会有误解,还是会有混淆,我们会列一张表把它混淆的对象和我们的平台,从各种方面维度做一个比对,那么这样就比较清晰。
最早的时候,这种方式是法务部由内部做一些分析,那后来在我们法律顾问指导下,我们将这种图表比例表作为一种可视化的证据提交给裁决部门。这种方式帮助了裁决人员更好地理解我们的平台,这种方式对法务人员也起到一个很大的帮助,包括我们在实践处理案件过程中,在江浙沪,或者是说其他很多的法院都认定了我们经营的平台和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即这些众包人员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
另外一点,就是各机构、部门以及网络平台间的协调共治,风险预防隔离可能很大一种程度,其实我们在相关规定里面也提出要进行一种控制,那么我提出的也是一种协调共治,这种协共治包括在保险机构方面的一些合作,作为网络平台遴选,或者是推荐一些保障范围及保障权益更广泛的保险险种推荐给平台用户即众包人配送人员,供他们去选择购买,当发生意外事件或风险事项时可以通过保险更多地来保障注册用户的损失情况。
另外,我们也和行业协会进行一些探讨,之前有协会针对货车司机推出了一种社会救济基金,那么我们也去探讨,针对这种网络众包平台下的注册配送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发展一种救济基金,给这些人员进行一种权益的保障,作为一种救济的方式。
那么第三种我们也会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这样的一种探讨。其实第三种与其说是一种探讨,不如说是作为法务人员的一种期望或者是说心声,因为这种互联网+的业务模式是比较新的,那么在权益保障方面,就是说注册的众包配送人员权益保障方面,而不是说发生事情把所有的责任都让平台来承担,在法律方面也是希望有所突破。
比如说社会保障方面,是不是可以针对众包配送人员有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那么企业平台的可以一起参与,我们共同来探讨。那比如说像最早的时候,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有一些特殊的方案,那么对于今天发展的这种新的环境下,对于网络众包配送人员,是不是我们法律也可以做一些突破,对于他们的保障方式进行创新。另外一个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审判这种网络平台下的相互关系,而不是说用传统的劳动关系构成的要素,或者是说雇佣关系的构成要素去套这种关系。
我们要保障平台发展,要真正地实现各部门的协同共治,而不是说当发生问题或者说在监管过程中把所有的责任都让平台来承担。因为在这种新的监督形式——互联网+平台的经济形势下,其实网络平台作为连接供给和需求的网络纽带,通过信息媒介连接供给和需求,快速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其实是提高了社会的运转效率,另外也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那么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平台经济发展,而不是说当发生事情的时候,所有的责任都让平台来承担,让平台承受很多的责任,负重前行。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内容就这么多,另外就是之前在听法务前辈讲法务作用的时候,他总结了这样16个字,我觉得总结的很好,就是有时管住,常常揭示,总是预防,那么我觉得讲得很好,今天拿来跟各位法务同仁做一个分享。希望我们在座都能做好公司的风险预防,我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来参加像今天这样的盛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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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麻策
责任编辑:Zo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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